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8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 10300 17365號函修正發布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2、 第53條之14、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4、第 53條之33;刪除第53條之26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8 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2835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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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規定於單一或數家股份有限公司或外國公司轉換股份予他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亦適用之。但若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則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不得逾該新設或已上市、第一上市既存公司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百分之五十,且該等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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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獲利能力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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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六、七、八、十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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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最近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告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簽發無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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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轉換之公司如係第一上市(櫃)公司或第二上市(櫃)公司以外之外國公司者,準用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