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8月2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 10300 17365號函修正發布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2、 第53條之14、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4、第 53條之33;刪除第53條之26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8 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28350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審查符合相關規定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本公司並應將原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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