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8月2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 10300 17365號函修正發布第53條之5、第53條之7、第53條之8、第53條之12、 第53條之14、第53條之17、第53條之18、第53條之21、第53條之24、第 53條之33;刪除第53條之26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103年8 月21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28350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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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與上市(櫃)公司、第一上市(櫃)公司或第二上市(櫃)公司合併,合併後之存續公司仍為上市公司或第一上市公司,消滅公司之有價證券應終止上市,存續之公司因合併而增發與已上市股票同種類之新股、新股權利證書,得自合併基準日起開始上市,但合併消滅公司之上市有價證券應於合併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其並應於同基準日(不含)前至少三十個營業日,填妥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終止上市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