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1年10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1年10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294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條、第32條、第33條、第36條、第45條、第57條、第83條、第127條之1、第127條之2、第129條、第139條;增訂第5條之2、第33條之2、第33條之3、第47條之1及第13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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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條 (違法營業等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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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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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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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發行股票或持有超過規定標準股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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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對資本、營業及會計不為劃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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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三條之三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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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規定所為之通知,未於限期內調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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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限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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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未依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規定報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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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第一百十條第四項規定,未提特別準備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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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反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募集共同信託基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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