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1年10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1年10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294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條、第32條、第33條、第36條、第45條、第57條、第83條、第127條之1、第127條之2、第129條、第139條;增訂第5條之2、第33條之2、第33條之3、第47條之1及第13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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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檢查銀行業務及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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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令地方主管機關派員,檢查銀行或其他關係人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銀行或其他關係人於限期內據實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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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由銀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