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1年10月3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1年10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5294號令修正公布第12條、第13條、第32條、第33條、第36條、第45條、第57條、第83條、第127條之1、第127條之2、第129條、第139條;增訂第5條之2、第33條之2、第33條之3、第47條之1及第13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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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行員放款之限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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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授信,應有十足擔保,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如授信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金額以上者,並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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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授信限額、授信總餘額、授信條件及同類授信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