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70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786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信託投資公司經營左列業務:
    1. 一、辦理對生產事業之中、長期放款。
    2. 二、投資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上市股票。
    3. 三、對生產事業直接投資。
    4. 四、投資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
    5. 五、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6. 六、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7. 七、承銷及自營買賣或代客買賣有價證券。
    8. 八、收受、經濟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
    9. 九、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之受託人。
    10. 十、受託經管各種財產。
    11. 十一、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
    12. 十二、擔任債券或股票發行簽證人。
    13. 十三、代理證券發行、登記、過戶及股息紅利之發放事項。
    14. 十四、受託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
    15. 十五、擔任公司重整監督人。
    16. 十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17. 十七、提供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股務,及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代理服務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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