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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70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786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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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條
銀行因不能支付其債務,經中央銀行停止其票據交換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限期清理。
前項勒令停業之銀行,如於清理期限內,已回復支付能力者,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復案;逾期未經核准復業者,應撤銷其許可;並自停業時起視為解散,原有清理程序視為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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