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
查詢
即時法規訊息
法規體系查詢
法規名稱查詢
綜合查詢
詞彙查詢
中英法規對照表
問答集
檢索手冊
懶人包
系統簡介
相關網站
電子郵件
English
查詢
中文首頁
法規資訊
小
中
大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70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786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關鍵字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附件下載
英文版
所有條文
友善列印
第42條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司法解釋
判例
裁判
決議
法律問題
行政函釋
授權子法
相關法條
歷史法條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