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70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786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銀行各種存款準備金比率,由中央銀行在左列範圍內定之:
    1. 一、支票存款:百分之十五至四十。
    2. 二、活期存款:百分之十至三十五。
    3. 三、儲蓄存款:百分之五至二十。
    4. 四、定期存款:百分之七至二十五。
  2. 前項存款準備金應按銀行每日存款餘額調整;其調整及查核辦法,由中央銀行定之。
  3. 中央銀行為調節信用,於必要時對自一定期日起之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額,得另定額外準備金比率,不受第一項所列最高比率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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