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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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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70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786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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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應查明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其取締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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