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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70年7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70年7月17日總統臺統(一)義字第4786號令修正公布第2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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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內分別核定,其於營業執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金銀、外幣之買賣,及涉及外匯各款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銀行之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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