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2月2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2000 30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9條之1、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4號 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有前二條規定之情事,經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金融控股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上市公司,代表各該公司依下列規定向本公司洽辦各該款事項者,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並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1. 一、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至少十五個營業日,填妥「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於依前款規定申請日(含)前,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逕向市場為各該參與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2. 前項金融控股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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