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2年2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02000 302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9條之1、第50條之3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20004274號 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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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規定之情事者,應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公司辦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公司審查符合規定並提請董事會核議通過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股份轉換基準日終止上市。但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惟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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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遲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三十個營業日,填妥「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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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逕向市場為各該公司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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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新設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及原上市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終止,本公司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