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0年9月2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00003 082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9條、第50條、第50條之1、第53條之7、第53條 之19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0年 9月1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000040309號函准予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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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與他未上市(櫃)公司合併而消滅者,該上市公司、第一上市公司至遲應於合併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檢具相關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有價證券自停止過戶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並自合併基準日終止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