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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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二項,及本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四關於申報時限規定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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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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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依下列標準課以過怠金,但證券商能就其應付證券、價款之遲延交付提出無故意或過失之證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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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交付之交割價款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五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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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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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