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不依第一0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間辦理交割者,本公司即依第一三七條規定課以過怠金。證券商應繳交借券擔保金而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應付證券之交付義務。
  2. 證券商、證券金融事業未於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交付應繳價款或借券擔保金(含續借應補繳之借券擔保金不足額)者,即為違背交割義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