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
-
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得另設專戶買賣申報,不受前項價格限制。
-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