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不得接受對有價價證券買賣代為決定種類、數量、價格或買入賣出之全權委託。
  2. 證券經紀商不得為自己利益收買、轉售受託買賣之證券,或對委託人作贏利之保證分享利益,或分期付款方式接受委託買賣。
  3. 證券經紀商直接對客戶或於網站上推介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之「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4. 證券經紀商提供之網站應以明顯方式表示風險告知之資訊及無法執行電子式傳輸時之備援措施,並應傳送最新訊息。證券經紀商應慎選超連結之網站,並對其業務人員使用電子郵件、群組電子郵件、佈告欄及網站等進行與營業相關之行為,應負監督管理之責。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