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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來台上市、上櫃者,其大陸籍股東之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該外國發行人之股務代理機構出具大陸籍股東在該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來臺上市、上櫃前已取得該發行人發行之股票(或表彰股票之憑證)之證明文件或大陸籍員工依註冊地國法令認購或獲配股份之證明文件;該帳戶僅准賣出該外國發行人發行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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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股票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八條之三及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核給有價證券與大陸籍員工者,其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為大陸籍員工處理其所受讓、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向本公司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登記作業以取得身分編號;於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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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該上市、上櫃股票公司之國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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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該上市、上櫃股票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或買回其股份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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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上市、上櫃股票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買回其股份轉讓予員工、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或依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二百六十七條發行新股之議事錄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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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為其大陸籍員工處理依註冊地國法令取得之有價證券者,向本公司辦理「大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之登記作業,除前條第一項開戶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各款文件,且留存其國內代理人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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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切結確實取得大陸籍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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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市(櫃)之外國發行人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發行新股或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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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公司核准第一上市或經櫃檯買賣中心核准第一上櫃之同意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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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帳戶限於賣出該等員工因行使認購有價證券權利及因讓受與配發取得之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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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登記作業準用前條第三、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