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理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開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本人開戶時,應親持身分證明及經許可進入臺灣之證明文件,並檢附經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或贈與稅之繳清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書件。
    2. 二、代理開戶時,應由代理人親持本人與委託人之身分證明、委任授權書(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前款之相關文件。
    3. 三、開戶時應一併開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並將其有價證券送存,始得委託賣出。
  2. 前項帳戶僅得受託賣出,不得受託買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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