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辦理減資換發新股票作業,其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升降幅度計算等基準,依減資情形按下列方式處理之:
    1. 一、為彌補虧損而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除以減資後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2. 二、以現金退還股款方式減資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後,再除以減資後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3. 三、辦理分割並減資者:
      1. (一)分割受讓公司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以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公司上市股票於原股票減資後股票上市買賣開始日之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股票之參考價算得價值後,再除以減資後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為升降幅度之計算基準。
      2. (二)分割受讓公司非上市、上櫃公司者,依下列方式計算,高者為漲幅計算基準,低者為跌幅計算基準,並以二者之平均值為開盤競價基準:
        1. 1.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乘以原發行股數算得之市值,按減資後公司淨值與原公司淨值之比率算得減資後市值後,再除以減資後發行股數算得參考價格。
        2. 2.依換發新股票前最後交易日收盤價格減除每股換得分割受讓公司股份淨值除以減資後資本額與原資本額之比率算得參考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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