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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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買賣之價格,股票以一股為準,公債及公司債以面額百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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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券買賣除申報時聲明連息或另有規定者外,一律為除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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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利息之計息,應以本期起息之日算至成交日止,按實際天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