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認購(售)權證之相關履約事宜,應委由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辦理,但持有人、發行人已與本公司訂立前開契約者可自行辦理。
-
證券商接受前項之委託,或自行請求履約,應於次一營業日查詢履約相關資料後,於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辦理款券收付。
-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履約查詢及款券收付作業經由本公司及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