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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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受讓公司之上市申請案件,經本公司予以退件者,申請公司自本公司退件通知發函之日起二十日內,得以原退件理由有誤,檢具相關資料向本公司提出申復。本公司於受理申請公司之申復案件後,應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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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一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四上市申請案之申復案件,應由經理部門審查原退件理由是否有誤暨有無期後之其他不宜上市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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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二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二十三條上市申請案之申復案件,適用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二十七項第三至七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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