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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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股份受讓之未上市之既存公司,倘其最近一年度擬制轉換後合併財務報表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逾百分之五十係來自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且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其有價證券得經本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符合規定並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核議通過者,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上市買賣。該公司並應於其有價證券掛牌前依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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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有未上市(櫃)公司併同轉換者,該等未上市(櫃)公司亦應符合第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