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股份有限公司有第五十三條之十一至第五十三條之十三規定之情事者,應由預計所轉換股份占新設或已上市之既存公司預計發行股份比例最高之公司代表各該公司向本公司辦理下列各款事項,經本公司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已符規定者,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自停止過戶開始日(不含)前二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但單一或數家上市(櫃)公司股份轉換予一新設公司成立投資控股公司者,該投資控股公司之有價證券得自股份轉換基準日起上市買賣,惟其原上市有價證券應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八個營業日起停止買賣:
    1. 一、至遲於股份轉換基準日(不含)前三十個營業日,填妥「股份受讓之新設公司或上市公司之股票上市申請書」,並備齊所載明之附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填妥「停止過戶申報書」,由本公司逕向市場為各該公司參與股份轉換之上市公司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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