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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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准停止買賣者,上市公司對於已繳付之有價證券上市費不得請求返還。經核准終止上市者,由本公司依其當年度實際上市月數比例加以核算(不足整月者,照整月計算),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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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受益證券終止上市,特殊目的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資產基礎證券終止上市,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終止上市,外國發行人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經本公司通知臺灣存託憑證終止上市,第二上市公司經本公司通知其股票終止上市,及發行人經本公司通知其認購(售)權證終止上市者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