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其存續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得逕行公告該受益證券終止上市。
  2.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
    1. 一、未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相關書表、帳簿之編製及申報公告。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計畫或不動產資產信託計畫之變更,有嚴重影響受益人權益之虞。
    3. 三、有「受託機構募集或私募不動產投資信託或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情事,且未依同條項第四款規定期限內改善者。
    4. 四、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停止其買賣之必要者。
  3.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因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致停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買賣者,得於其原因消滅且無該項其他各款原因時,檢具相關證明書件,申請恢復買賣,本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恢復其買賣。
  4. 不動產證券化之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
    1. 一、存續期間屆滿者;或經其受益人大會決議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准,或依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規定變更為開放式基金者。
    2.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契約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契約終止者。
    3.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命令其將信託財產移轉予新受託機構者。
    4. 四、依本條第二項規定停止買賣逾六個月仍未改善者。
    5. 五、本公司基於其他原因對其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認為有終止上市之必要者。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