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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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之認購(售)權證所表彰之國內有價證券,或分離後認股權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發生變更交易方式、停止買賣或終止上市之情事時,本公司得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五十條、第五十條之一所列處理程序,變更其交易方式並於一個月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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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有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所列情事,本公司亦應分別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或先行公告停止其買賣後,復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