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9年1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應依規定時間檢送下列資料:
    1. 一、除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股東常會、股東臨時會,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基準日之停止股東名簿記載變更公告者,得免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外,其餘公告與股東有關之權利義務時,應將相關事項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檢附下載資料送交本公司,其應公告而未公告或公告事項未能充分表達者,本公司得函知其公司或補充或更正公告。
    2. 二、召集股東會前,應依前條規定將董事會議事錄併同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公告,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3. 三、股東常會後二十日內,應檢送股東會年報二份。
    4. 四、經核准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時,應檢送公開說明書至少二千份;但採行電子檔案傳送方式並已依「公司募集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相關規定辦理者,得僅檢送四份。
    5. 五、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應檢送本公司之文件、報告、報表各二份,且於檢送年度財務報告時,應附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二份;另檢送財務報告時,應製作並提供其所有控制及從屬關係公司名單、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各該公司持有各上市及上櫃公司股票代號暨期末股數餘額等資料,且公司之關係企業有增減異動時,亦應於異動後二日內申報本公司。
    6. 六、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檢送之其他資料。
  2. 上市公司發行海外股票於海外證券市場上市,依上市當地國證券相關法令規章之規定期限內,應提供或揭露之任何資料,應於提供資料二日內檢送該等資料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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