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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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已上市之公司,再發行新股者,其新股股票於向股東交付之日起上市買賣。但公司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限制其上市買賣者,不得上市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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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發行新股上市買賣之公司,應於交付新股股票前,於本公司規定期限內,檢具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無實體發行之登錄證明文件等書件,送達本公司,經檢視齊全後,公告各證券商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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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增資新股上市申報書,作為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