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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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所用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置於營業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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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得派員檢查或查詢前項帳簿、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證券商不得規避或拒絕;證券商並同意本公司得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證券商於金融機構之授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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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帳簿及有關交易憑證、單據、表冊、契約之保存年限,除商業會計法規定者外,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帳表憑證保存年限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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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之財務業務資料,本公司必要時得通知其提供,並予以公開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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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之資金運用而取得無記名式政府公債,應存放於保管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