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9年1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900346 7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2條、第59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 99年11月12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0990060734號函 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式傳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