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8年12月9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之:
    一、證券經紀商於受理開戶時,應先與委託人訂立受託契約,認定以本
    公司章程、營業細則、公告、通函、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規約及證券
    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等為契約之一部,載明開戶日期及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電話號碼
    、身分證統一編號;若有代理人者,代理人姓名與身分證統一
    編號。
    (二)委託人為法人:法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電話、代表人、
    被授權人。
    二、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在受
    託契約上簽章並註明其親屬關係,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及交割
    事宜之業務憑證均由法定代理人簽章。
    三、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法人及其代表人在受託契約上簽章,並出具
    授權書。委託買賣有價證券與交割事宜之業務憑證由其被授權人簽
    章。
    四、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除為委託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
    人者外,不得代理他人開戶、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
    相關手續。
    五、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於簽訂受託契約時,應留存本人
    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憑同式印鑑或簽
    名當面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辦理交割相關手續;委託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辦理上開事項時應憑同式印鑑或簽名為之。
    六、委託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由代理人代理委託買賣、申購有價證券或
    辦理交割相關手續,應出具授權書為之,並得留存代理人印鑑卡或
    簽名樣式卡憑以辦理。
    七、委託人款券均採帳簿劃撥交割,並簽具同意書者,得免辦理交割單
    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割前,
    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並留存確認紀錄;委託
    人依法令規章得以匯撥(匯款)方式收受或交付價金者,得免辦理
    交割單據(非當面委託之委託書、買賣報告書等)之簽章,惟於交
    割前,證券商應將受託買賣相關資料通知委託人及代為款券交割之
    保管機構,並留存確認紀錄。
    八、證券經紀商不得以電腦設定群組方式受託買賣有價證券,委託書與
    委託紀錄應記載事項依主管機關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
    製作委託書買賣報告書及對帳單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四條、第十
    二條規定,並應依下列規定製作:
    (一)非電子式交易型態
    1.當面委託: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當面委託買賣有價
    證券者,應填寫委託書並簽章。
    2.電話、書信或電報委託:委託人或其代理人或被授權人以電
    話、書信或電報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由受託證券經紀商之
    受託買賣人員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以書信或電報
    委託者,應將函電附於委託書後。
    證券經紀商以電子方式填具委託書者,如能執行受託買賣分層
    負責暨確認該筆委託歸屬之受託買賣人員,得免逐一列印委託
    書,惟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媒體儲存。
    (二)電子式交易型態
    指委託人以語音、網際網路、專線、封閉式專屬網路及其他經
    本公司同意之電子式委託買賣方式,證券經紀商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1.以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者,證券經紀商得免製作、代填委託
    書。
    2.以網際網路委託者,另應記錄其網路位址(IP)及電子簽章
    ;以語音委託者,應配合電信機構開放顯示發話端號碼之功
    能,記錄其來電號碼。
    (三)證券經紀商受理非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且採電子方式填
    具委託書,或受理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買賣,應依時序別列
    印買賣委託紀錄,並於收市後由受託買賣人員簽章。但買賣委
    託紀錄儲存作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列印及簽章:
    1.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
    成。
    2.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
    3.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
    九、除語音委託外,證券經紀商與採電子式交易型態之委託人間,其有
    價證券買賣之委託、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等電子文件之傳輸,應使
    用憑證機構所簽發之電子簽章簽署,憑以辨識及確認,但有下列情
    形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回報及成交回報採電話、傳真、簡訊、語音或網頁程式者

    (二)符合本公司「證券經紀商辦理電子式專屬線路下單(DIRECT
    MARKE T ACCESS)作業要點」豁免條件者。
    十、第八款委託書應依委託先後順序編號,其格式及應行記載事項,依
    主管機關之規定。若買賣有爭議時,應保留至爭議消除為止,若無
    爭議則依下列規定保存:
    (一)未成交者,一週後自行銷毀;惟以書面方式填具委託書者,應
    加蓋未成交戳記。
    (二)已成交者,若無爭議應併同其他業務憑證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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