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發現證券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或證券交易法相關法令之情事者,應報請主管機關處
    理。
    證券商或承銷商涉有違反第五條第二項之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相關規定
    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司應依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管理辦法所設特別管理委員會之決
    議,降低證券商申報受託及自行買賣金額或限制或暫停其買賣,並函報
    主管機關。
    本公司得因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暫停或停止證券商買賣
    之處置,對同一證券商為適當之處理,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及提請本公
    司董事會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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