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一百十
    三條之規定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之買賣。
    證券商於一年期間內因違反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致暫停其買賣二次者,
    或逾依第一百十四條所訂之追繳期限者,本公司得終止其使用市場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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