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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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一、違反第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
項、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五條第九款、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第一
項或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者。
二、未依第一百三十六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三、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如期繳納過怠金者。
四、依第一三六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課新
臺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證券商有第一項第二款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再次通知其限期補正或改
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