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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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不依第七十五條之五規定傳送成交價格及數量之分配明細,及受
任人之委託明細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
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
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
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本公司課以過
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其不足之證券張數在五千張以下或遲延之交
割代價金額在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過五千張或
五千萬元者,課新臺幣四萬元,逾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
新臺幣一萬元。但證券商能就其遲延交割代價或有價證券不可歸責之事
由提出證明者,得免除遲延責任。
前三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
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