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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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間因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其因受託契約所生之其他爭議亦同。
前項仲裁約定,得由證券經紀商與委託人訂入受託契約,並作為仲裁法
所規定之仲裁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