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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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不得因下列各款情事而不履行交割義務:
一、委託人違約。
二、委託人遲延交割。
三、全權委託投資帳戶之受任人不如期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應負之履行
責任。
四、辦理轉融通之融資融券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