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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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證券商提出交割之有價證券,應附「過戶申請書」並簽蓋成交日之
次一營業日期之背書章,並負移轉其權利之義務。
證券商未依前項之規定辦理時,買方證券商得拒絕收受,其因而延誤交
割時,視為違背交割義務。
買方證券商對其受託買進之有價證券,有代理其委託人辦理過戶之義務
。
但委託人明示自行辦理過戶者,不在此限。
有價證券權利瑕疵發生於交割之前者,買方證券商應對提出交割之證券
商行使追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