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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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以漲(跌)停板申報買進(賣出)。
二、開盤前申報買進(賣出)之價格,不得逾越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若遇除權、除息,則為當日除權、息參考價計算漲(跌)停板升降
幅度限制之二分之一。
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及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暨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
證而買賣證券,得另設專戶買賣申報者,均不受前項價格限制。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關
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