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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除第二項情形外,證券經紀商應依
一般委託人違約有關規定處理。
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未如期完成交割,係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權交易所
應負履行責任所致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證券經紀商應代辦交割及通知委任人,並於交割確認當日下午六時
前,將相關事實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檢同保管機構出
具之越權交易通知書、相關交易憑證及受託契約(含開戶所附文件
)等文件影本先行傳真並電話通知本公司,再將原件申報本公司轉
報主管機關。
二、證券經紀商對於該全權委託投資帳戶,應自即日起拒絕接受委託買
賣有價證券。至委任人名下其他帳戶不受第七十六條第三項之限制
。
三、證券經紀商代辦交割所受之有價證券或代價,應於申報之次一營業
日開始在本公司市場委託他證券經紀商予以處理。但同一帳戶、同
一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得為相互抵繳處理。
四、證券經紀商為前項處理後,應即將相關處理情形作成書面加蓋公司
及代表人印章,檢同相關交易憑證影本申報本公司轉報主管機關。
本公司依據第二項第一款之申報,即行轉知各證券經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