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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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不得違背受託契約,委託人如遇證券經紀商違背受
託契約時,得報告本公司。
委託人因證券經紀商受託在市場買賣違約所生之債權,對於違約證券經
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享有僅次於本公司之優先受償權。
委託人對其受託證券經紀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須經其受託證
券經紀商之同意或執有確定之執行名義或仲裁之判斷,始得向本公司請
求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