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
證券經紀商接受委託買賣,以限價為之。但得接受法人或其他機構,於
其指定漲跌幅範圍之價格區間內,授權證券商代為決定價格及下單時間
,並依規定保存客戶授權委託紀錄。
前項委託無特約有效期限者,視為當日有效之委託。
限價委託,係指委託人限定價格,委託證券經紀商為其申報買賣,其成
交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其
限價或限價以上之價格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