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應檢具相關文件委託證券經紀商
    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
    戶買賣有價證券。
    一、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僑居留證)。
    二、外國機構投資人:經濟部認許證、經濟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負責人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或護照)。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應由指定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
    得身分編號並檢附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之國民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公
    司登記(或變更登記)後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同一國內代理人或代表人
    之上開文件內容相同,且已交由證券經紀商留存建檔者,得免予再行檢
    附)向證券經紀商辦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前項國內代理人為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核准得以經營保
    管業務之銀行與受理開戶證券經紀商均具網路認證機制者,得以電子化
    方式傳輸開戶文件辦理開戶。
    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如以其海外外籍員工
    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向本公司辦理登記,準用第二項境外華僑及
    外國人之規定並檢附下列各款文件辦理;另於委託其國內代理人向證券
    經紀商辦理開戶時,除上述第二項文件外,另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證券
    經紀商辦理開戶,該帳戶僅限於賣出該等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款
    繳納憑證或股票,不得從事其他證券之買賣交易。
    一、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切結確實取得海外員工授權之切結書正本。
    二、主管機關核准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核
    准函影本。
    三、上市(櫃)及興櫃股票公司董事會通過當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
    議事錄影本。
    華僑及外國人辦理第一、二、三項之登記,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
    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情事時,本公司即不予登記,已登記者,即
    註銷其登記,並通知已辦理開戶之證券經紀商不得受託買進。證券經紀
    商應於該帳戶自行了結帳上餘額後予以註銷,並將結案情形通報本公司

    本條登記作業並依本公司報奉主管機關核准之「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
    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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