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發現委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
    戶者應拒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二、證券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職員雇員。
    三、受破產之宣告未經復權者。
    四、受禁治產之宣告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五、法人委託開戶未能提出該法人授權開戶之證明者。
    六、證券自營商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者。
    七、委託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代理或代表其在該證券商開
    戶。
    八、全權委託投資之同一委任人對同一受任人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
    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以上全權委託投資帳戶者。但委任人如係公務
    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或郵匯儲金等政
    府基金,於其委任同一受任人為全權委託投資時,得按其委託契約
    之不同而在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分別開立全權委託投資帳
    戶者,不在此限。
    九、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超過一個
    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但其如係依「華僑及外國人申請投資國內有
    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規定,得於同一證券經
    紀商(含各分公司)開立一個以上投資交易帳戶者,不在此限。
    證券商內部人員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商內部
    人員在所屬證券商開戶委託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經紀商應拒絕接受開戶,已開戶者應拒
    絕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一、因證券交易違背契約,經本公司或櫃檯買賣中心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後,未結案且未滿五年者。
    二、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偽(變)造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
    機關提起公訴尚在審理中,或經法院諭知有罪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三、因違背期貨交易契約未結案且未滿五年,或違反期貨交易管理法令
    ,經司法機關有罪之刑事判決確定未滿五年者。
    委託人違反受託契約已結案者,證券經紀商應即通報本公司,本公司即
    轉知各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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