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證券商總分公司得以自己名義各開立二個綜合交易帳戶,分別接受國內
及外國特定委託人買賣有價證券。
特定委託人於開立證券買賣帳戶後方可使用綜合交易帳戶,該綜合交易
帳戶可參與本公司之普通交易(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三條所訂上午九時
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之交易)、盤後定價交易及零股之買賣,並得依本公
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規定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後,透過綜
合交易帳戶進行交易。特定投資人依規定可進行信用交易者,得透過綜
合交易帳戶進行信用交易。
前項特定委託人限定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內機構投資人及全權委託
客戶。前揭國內機構投資人限定為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政府機構、
銀行及保險、集團企業(指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六
條所稱之集團企業)。
特定委託人如有委託受任人進行交易及為成交價格、數量之分配者,應
出具授權書,並載明成交價格、數量分配及相關授權事項。受任人為機
構投資人者,授權書應由該機構投資人簽章。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國
內基金或同一集團所屬單位委託相同之受任人者,應由該受任人出具聲
明書,載明所轄委託人之身分編號或統一編號、名稱等相關資料。本公
司得視業務需要,請證券商提供前開相關授權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