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7月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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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理信託財產之受託人申請開戶時,其帳戶名稱應以能表彰
為信託專戶,並檢具下列規定之文件辦理。
一、受託人為信託業者:
(一)信託業之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
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二)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
(三)委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
明文件影本。
(四)信託簡式約款契約書。
二、受託人為非信託業者:
(一)委託人與受託人為自然人者,其身分證影本;為法人者,其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並加具授權書與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之
身分證影本。
(二)稅捐機構發給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配號通知單影本。
(三)信託契約書影本。
前項交易帳戶屬公益信託者,應另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影本
。
證券經紀商應就信託專戶開戶相關文件詳予核對,且俟完成開戶手續,
並將開戶資料,輸入本公司電腦檔案,始得接受委託買賣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