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1條之2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7年6月 30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70032751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1. 證券經紀商受理開戶,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委託人為自然人者,除左列情形外,應親持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
    當場簽章。
    (一)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由法定代理人
    或監護人親持本人及委託人之身分證正本辦理開戶並當場簽章
    ,如委託人尚未領取身分證時,得以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代之
    ;監護人並應檢附具有監護權之證明文件。
    (二)委託人為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得委託代理人親持代理人及委
    託人之身分證正本,檢具經我國駐外機關或委託機構認證之授
    權書及派遣法人出具之派駐國外工作證明文件辦理開戶。
    (三)委託人約定每日買賣最高額度未超過一佰萬元,且不開立信用
    交易帳戶者,證券經紀商得接受委託人經由網際網路、書信或
    其他方式申請開戶,俟委託人在受託契約簽章,並經證券經紀
    商確認後始生效力。證券商對於此種方式開戶之徵信可自行決
    定,但日後調整當日買賣最高額度時,仍應依相關規定重新辦
    理徵信。
    二、委託人為法人者,由被授權人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稅捐機
    構發給之設立扣繳單位編配統一編號通知單影本(若屬營利事業得
    免檢附上開通知單影本)、授權書暨法人代表人及被授權人身分證
    影本辦理;證券經紀商並應以函證方式確認係屬授權開戶。
    三、證券經紀商除因特殊情況並註明原因者,得將特定帳號予以空號處
    理外,應依開戶順序編列開戶帳號,但對於非當年度(曆年制)註
    銷之空號得依序填補使用之。
    證券經紀商對於新開戶之委託人應就其填寫事項詳與核對有無錯誤遺漏
    ,且非俟完成開戶手續及前項第二款之函證確認程序,並將開戶資料及
    帳號鍵入本公司電腦檔案,不得接受委託買賣或申購有價證券。
回上方